《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月薪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回放:某乡镇中学的代课老师每月扣除社保费后,拿到手的工资仅有380元。据这些代课老师反映,他们曾向学校要求加工资,学校以代课老师课时少为理由,拒绝加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食宿费等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企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涉及人数较个别的,按0.5倍以上0.8倍以内加付赔偿金;涉及人数具有普遍性的,按0.8倍以上1倍以下加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对于违规企业,市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要责令支付,如拒不支付,则按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还将对企业进行罚款。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市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为一些辅助岗位,如保安、民营企业职工、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等。劳动部门将针对这一现象确定重点审查企业,维护职工利益。
职介机构违法介绍工作收取费用
■案例回放:营业执照写的是劳务信息咨询,却给大学生当起了职业中介。位于扬大中心校区附近的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就私下开展了职业介绍业务,不仅在大学校园里擅自张贴职业介绍信息,还要求职大学生填写“求职申请表”,然后把求职者介绍到用人单位,然后收取第一个月工资的15%作为中介费,但是仍以劳务咨询名义开发票。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就业促进法》,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或个人,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处理结果:该职介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劳动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其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缺少核查,违法使用童工
■案例回放:10月份,小张应聘到瘦西湖附近某饭店当服务员。1米8的个头,结实的身体,用人单位问他多大时,,他声称19岁;当单位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时,小张又找借口说,从老家出来的时候太匆忙,把证件落在家里了。看身材、做事的老练程度,饭店也就相信了他的话,就留他在店里当服务员。劳动监察部门在对饭店进行抽查时发现小张可能谎报了年龄,立即与其家乡的派出所进行联系。经证实,小张只有15周岁,算童工。
■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处理结果:虽然企业也被小张给骗了,但企业招用人员时,核查被招用人员的年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必经程序。而小张没有告诉企业实际年龄,企业不能举证,因此为把好“进人关”,责任还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小张在那儿工作了两个月,企业被罚款10000元。
企业罚款超出员工工资20%
■案例回放:自从单位换了拇指打卡的机器,小周就常常被扣钱,对此他是怨声载道。而今打卡换成了按手印,总不能把指头剁下来给同事帮忙打卡。据透露,单位是保密型企业,纪律要求很严格,对于迟到扣钱小周也能理解。可自己一个月工资也就800元,,一下子扣200元,怎么能不心疼呢?
■法律规定: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虽然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处理结果:企业规章制定的处罚措施为罚款,既然该制度得到职工的认可,那么小周迟到单位是可以罚款的,但是根据规定,小周月工资才800元,企业的罚款额度超出了20%,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因此,劳动部门要求企业对与法律相抵触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对小周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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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职业病等七类人不能裁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要实施,个别企业近期突击搞“裁员”,甚至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总工会负责人明确,经济性裁员要走法定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员方案还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才可施行。另外,处在患病医疗期的职工、孕产哺乳期内的女工等七种人不能裁减。
有七类人不能裁: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残疾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据北京日报
合同年前到期能否领到补偿金?
自11月底推出“新《劳动合同法》热点解读”系列报道以来,本报劳动维权热线87199225每天都接到大量的市民咨询电话,询问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许多咨询的问题带有一定的共性。从本期开始,本报将陆续刊登一些市民的咨询以及劳动部门的解答,希望市民能从中受到一些启发。
■宋先生:我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合同于今年12月到期。现单位提出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我可不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解答: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你和单位的合同在明年1月1日以前到期,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不说明理由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合同期满后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章女士:我是一名清洁工人,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明年3月到期。但是人事部门希望我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可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记者 田文荟 时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