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被"试用"了三次,不签合同、不买保险、不发全薪……什么福利都没有。”广东某职业学院应届生齐同学初入职场,却连连遭遇不良企业,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他告诉记者,周围多数同学有过相似经历,甚至有室友求职心切,险入传销组织。
记者连日走访全市各人力资源市场,发现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至少三成揾工大学生因求职心切,忍受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剥削”,而“试用合格即签劳动合同”也成为不少招聘企业在非常时期的不成文规定。对此,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试用期也要与企业订立合同,警惕不良企业以“试用”为名“白用”劳动力。
“合同是维权的护身符。”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揾工者,若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打工者须留个心眼,保存工服、工牌等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依照事实劳动关系来维权。
此外,劳保部门有关专家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明确是否录用,“用”的应签合同,商定试用期长短。所以,是否录用不应以试用期来确定,此举并不合法。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签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温馨提示
试用者可享有哪些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使不签合同不买保险,在试用期遇工伤,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换句话说,就是有三成找工作的大学生通不过试用期,那就要看一看,是黑心老板有意所为呢?还是这三成的大学上自身不硬呢?如果是自身不过硬,还是找一找自身的毛病,否则难过“试用期”这一关。
一个小故事:
有一个财主,家财万贯却不善于理财,因此要高薪招聘一个管家,条件是1.做家教,因此要知书达理有学问;2.管理东家的财产、商号买卖、田产等等。考试这一天,应聘者三人——甲、乙、丙,按照顺序依次面试。甲、乙很快面试完毕,尚不知是否录用,此时轮到丙。丙推门进入东家大院,见一只扫把倒在门前,就顺手轻轻扶起立于墙边。又趋前几步,奉东家之约坐于桌前凳上,桌上放了一碗热气腾腾的馄饨。未曾开考,东家曰:天气寒冷,一碗热馄饨,权作暖身,先生请用。丙当然恭敬不如从命,细细地品味那碗馄饨。待丙吃完,东家随口问道,其味如何?丙如实答曰:馄饨10只,两只猪肉馅;两只鸡肉馅;两只羊肉馅;两只虾肉韭菜馅;两只香菇青菜馅。丙话音刚落,东家就高兴地宣布,正式录用丙。
后来丙听东家的雇工说,甲乙二人考试与丙相同,所不同的是,甲从扫把上跨过,已将扫把踢到旁边,且二人吃完馄饨后说不出馄饨几只,各为何馅。其实这个过程就是考试。东家说这两人粗心大意,眼中无活,平时懒惰,所以不用。丙听后频频点头,若有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