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副会长、理事、会员及广大珠宝设计师:
根据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征集深圳市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有关材料的通知》的要求,协会现组织编写了《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诚信自律公约》的初步意见稿,现将意见稿公示,希望各位副会长、理事、会员及广大珠宝设计师、从事珠宝行业的工作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你的意见、建议提交给协会秘书处。所有意见、建议将由会长、副会长等人组成的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统一回复,并根据意见修订,然后上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并发布。
欢迎深圳市所有珠宝设计师及珠宝企业、珠宝设计机构、设计工作室加入本公约。届时,协会将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监督本公约的执行,并为成员提供作品版权方面的法律协助服务,具体内容和协助的细则稍后公示。
联系地址:中国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旭飞华达园裙楼三层(深圳市黄金业集聚地公共服务平台302室协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755-22362426 传真:0755-223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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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云霞(专职秘书)
全文如下:
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为促进深圳市珠宝设计企业或机构、独立珠宝设计师以及珠宝设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珠宝设计行业原创设计水准,维护珠宝设计从业人员的正当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树立深圳作为原创珠宝设计发源地的高标准形象,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所有会员实行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社会和珠宝(设计)行业整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珠宝设计师是指从事珠宝饰品、贵金属首饰和工艺品以及相关联产业产品设计、制作人员的代称。凡深圳市内的珠宝设计企业或机构、独立设计师以及从业个人都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珠宝设计师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原创、诚信、优美、价值。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性、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是诚信自律公约的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更需积极主动践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设计工作中积极开展诚信、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在行业内恶性竞争。
第八条 主动提升文化艺术和审美素养,注重珠宝首饰功能满足和精神审美情趣并存,实现作品艺术与商业的完美融合。
第九条 主动了解、学习和提升珠宝设计和生产新工艺、新技能,设计或生产具有独特设计风格的作品,有意识对自我创新的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证据存留。
第十条 崇尚自主创新,明确反对和抵制各类抄袭、模仿他人设计作品等侵权行为。如有必要使用他人作品元素应主动向当事人提出使用请求和协商,并在授权时空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坚守设计师的独立自主人格和高尚信仰。相互尊重、学习和提高,不在任何场合以诽谤、诋毁他人来抬高自己,坚持维护设计师群体整体形象。
第十二条 养成签订《珠宝首饰设计服务合同》习惯,遵守设计合约,规范保证合作双方各自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减少因为作品设计给珠宝生产造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源浪费、文化、文明导向倒退现象。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关联设计行业的各类合作和交流,积极建言或参与同行业相关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发扬国内外设计界的有助促进设计服务良性发展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 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发布虚假信息,或在名片、宣传资料上印制名不符实的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受到警告、内批评、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十六条 设计师要协同协会维护本行业正当权利和利益工作,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成员传达本行业诚信自律规定,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珠宝设计师要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设计师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珠宝设计师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设计师均有权及时向本协会进行检举,要求进行调查;本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珠宝设计方面产生积极导向或突出贡献的成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细则另定)。
第二十二条 如有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本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协会内部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本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协会十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国内外珠宝首饰设计师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会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设计师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珠宝首饰设计师协会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