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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止“月薪面议”叫好!
作者:滇巅 时间:2007/11/10 阅读:440次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对于招聘员工的月薪不再实行“月薪面议”的字样,而这个规定的出台可以说是对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补充,细化!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就已经明确确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多少,接着禁止在招聘信息中取消“月薪面议”的字样的规定出台,可以说这了也有一种防范于未然的味道。  

    应该说,在机关事业单位关于“月薪面议”的现象并不是很突出,也可以说是完全没有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名册,每个月必签名,而且至少得三次,两次是在未领起之前,一份上交,一份备案,再一次就是领到工资的时候还得继续再签一次,可以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的工资名目算是比较清楚的。即使是招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都有一定的条条杆杆套住,工资基本上都是随工作的年限和职称的高低来决定的。当然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的招聘,一般都是实行年薪制,而这样的年薪制基本上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确定的了!可以这么说,禁止“月薪面议”这样的字样在招聘信息中出现,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在其它许多行业,似乎这里面就大有文章了。长久以来,用人单位与被雇佣的员工之间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关系,但员工有时为了自己的饭碗也只能悄悄地咽下这口恶气。在招聘之初,一些应聘人员经常会出没于中介公司,而这样的的中介公司是必须收费的,即使找到了一个自己理想中的岗位,受聘人也得先接受培训,然后才有机会上岗。如果是在从前,可能这样的受聘人可能到了工作岗位之后才更加鬼火,因为“月薪面议”可能使他们在交出了高额的中介费与培训费之后,中介公司算是完成了自己的任务,收费是自然的了,而受聘人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更有的可能在新的岗位上至少还得渡过半年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期间,工资更是少得可怜,如果一不留神就有被开除的危险,或许几个月下来,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成问题,更不要说劳有所获了!  

    现在禁止“月薪面议”字样的出现,受聘人将更有可能找到自己理想中的工作岗位,不必再为屡次的上当受骗而懊恼,其实这就跟网络中的博客实名制有异曲同工之妙!知道自己的将来的劳动报酬,这样就更易比较,能者将不会被埋没,而自身能力不足的也可以找到一些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除了这些,新出台的《规定》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去注意的地方,用人单位对于采用的员工应该是有体验权的,但以后的体验将不能包括乙肝在内,也许这样做更显得人性化一些吧,我们不能歧视这样的人群,毕竟这是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所必须的!  

    另外,其实从以前的招聘信息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些,一些工作比较危险的岗位,往往是一笔代过,在招聘信息中并没有具体的描述,这就给了受聘人很大的误区,但发现的时候,可能已经为时过晚。再有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是完全没有按国家的规定缴纳的,一些员工更是无法享受福利待遇,因为这些都不会在招聘的信息里出现,而受聘人似乎也已经习惯了,但以后的招聘信息将做到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以后的招聘信息真能如实反映上岗之后的工作状态和福利待遇,这对于受聘者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  

    我们每做一件事的时候都要做到实处,而以后的招聘信息如果也能真的做到实处,如果反映上岗位的基本情况,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是很难一,只是说,这样就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单位的心怀不鬼,但受聘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滇巅)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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